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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法)1998 年6月,美国A公司欲从我国东北进口小麦,并向中国某外贸公司B公司报出东北小麦10000吨、每吨CIF旧金山300美元、即期装运的。中国B公司接到报盘后,报出东北小麦10000吨、每吨CIF旧金山350美元、有效期延长至两个月的还盘。美国A公司在有效期内接受了该盘。A公司发出承诺后第十天,小麦的国际市场价格看涨,且由于东北地区当年水灾严重,B公司考虑到若按每吨CIF旧金山350美元的价格将小麦售与A公司,对自己不利。遂复电A公司:“由于国际市场变化,我方在收到传真前已将小麦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A公司接到复电,认为B公司毁约,中国法院起诉B公司。(注:中、美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成员国)。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间的小麦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B公司想撤回其还盘,应当怎么办? (3)假定双方间合同成立,中方B公司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