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投资电子元件生产加工企业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16 000,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15 000,实现利润总额1 000,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0。经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企业将成本价为2000元的产品作为年终聚会活动的奖品发给职工50个,市场上无同类产品价格,产品成本利润率为20%,企业并未对此项业务作任何处理; (2)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2 200,企业分别了职工工会经费 50、职工福利费320和职工教育经费60。该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所提工会经费也未上交; (3)5月1日,购入一项专有技术,成本为100,公司将其无形资产,本年度摊销30,该技术并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1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预计可以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企业将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全部了财务费用核算; (5)企业购入用于研究开发的专用设备和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各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分别为25和3,企业已将上述支出一次管理费用。由于该设备均已经达到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本年分别折旧5和1; (6)当年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80,资本公积; (7)“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半年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交通罚款2、意外事故损失10(其中2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全都如实做了扣除。 要求: (1)计算上述各项内容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计算审查后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