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商品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格。2016年6月份发生经济交易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5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0 400元,材料尚未到达,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2)10日,收到5日购入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实际成本120 000元。同日,与运输公司结清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用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50元,运输费用和增值税税额已用转账支票支付。(运费的税率为11%) (3)15日,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0 600元,款项尚未支付。 要求:根据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