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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4月25日早上,在某市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男尸,年约30岁左右,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6至7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发报人为某县哨吟乡,发报时间是23日下午2点55分。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此人,只有。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平日为人较好,23日、24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在侦查过程中又获得了重要线索,的儿子在1996年下半年曾与提取软缎被面300条去外地推销。于是,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 1.于1996年下半年从处提取软缎被面300条,贩卖后,未曾如期付款。 2.1997年4月24日下午,穿猪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2天上午9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 3.24日晚上12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6点开招待所。 4.4月24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与电报稿上的笔迹,经鉴定,完全相同。 5.在死亡前是跟一起去常乐镇的。 6.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5千元和9千元。在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5千元和9千元的限额支票两张。 7.尸体检验报告。 8.死者的血型为B型,之血型为A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B型。 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 问题: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是杀害的凶手的证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