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位江苏省 A 市的私家车车主,业余时间开滴滴。 2016 年 2 月,在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中,张某开滴滴被 A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管理部门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认为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 5000 元至 10000 元,而《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 5000 元至 20000 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是部门规章,是全国统一执行的,而《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是江苏省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应该服从全国统一规章。于是张某提起行政复议。 A 市道路运输管理在答复中称,最高人民法院〔 2003 〕行他字第 4 号《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 :“ 在国家尚未制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有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 因此,道 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对张某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适当。 问题: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答复是否合理,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