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他们离开。原告夫妻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指出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