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白酒厂为居民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白酒,2013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应纳增值税40.93万元,应纳消费税132.42万元。 (2)销售自产白酒120标准箱给某大型商场,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00万元。销售自产白酒8标准箱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 (3)当年白酒销售成本共计为1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2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4万元)。 (5)销售费用100万元(含广告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 (6)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5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被工商部门行政罚款6万元,向山区小学直接捐赠4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 (8)接受捐赠收入180万元,当年境内投资收益为57.5万元(受资方所得税税率为20%)、境外投资收益(税后)2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其他资料:上年超过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万元。境外所得采用抵免限额法计算)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13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5)计算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