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A.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200个以上的
B.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件以上的
C.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或者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D.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