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南海市财税部门在对家具厂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家具厂2006年4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A因公受伤,在家休病假3个月。由于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B兼任A的会计工作,主要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又因为出纳B一人做两个人的工作忙不过来,此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弟弟刚刚大学毕业,并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财务负责人决定让自己的弟弟C来帮忙,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日常现金收支的记账等出纳的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500元。公司授意出纳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3)发生一笔销售退回业务,扣减当月销项税额1100万元。据查,该销售退回的家具系3月5日销售的,当日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2500万元;4月7日,因该批家具质量问题,对方全部退货;5月3日,收到购买方退还的该笔销售退回家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生产的三屉柜100个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没有进行相关缴纳增值税核算账务处理。该三屉柜销售单价(含增值税)为351元。 (5)从库房领出外购木材一批用于新建厂房,价款(不含增值税)为2761万元,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69.37元,该进项税额已在4月份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知,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让出纳B兼任A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主管让其弟弟做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公司4月份扣减销项税额1100万元是否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公司将自己生产的100个三屉柜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5)公司将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厂房,其进项税额在4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