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厂主要生产销售自行车,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某月月初有留抵税额8000元,本月该厂购销业务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2000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0元,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10%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300辆,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75500元;并支付运输单位2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00元,税率11%,增值税1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装卸费1000元,税率6%,增值税60元; (3)销售本厂自用一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20000元; (4)当期发出一般包装物收取押金3000元,逾期仍未收回包装物押金6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购进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5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业发票。 该自行车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