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万元共同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美乐公司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5万元的产品,尚未付款。美乐公司对甲享有15万元的到期债权,多次催要,甲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美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于法无据的是( ) A.该法院责令先将美乐公司对甲享有的5万元债权与美乐公司欠合伙企业的5万元贷款抵销 B.该法院决定强制转让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来清偿甲所欠的债务 C.该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通知了乙、丙,询问乙、丙对强制执行的甲的财产份额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D.在强制转让过程中,乙、丙既不购买,也不同意将份额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应该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将甲相应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