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某县税务局派税务干部小李和协税员两人在下午身着便服来到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见到了平时比较熟悉的该公司经理洪山,小李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税务稽查。经查,该公司2018年度通过虚列支出少缴增值税15500元。6月7日,县税务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违章通知书》,对公司拟罚款三倍为46500元。该公司进行了申辩,并要求听证。小李认为该公司偷税,证据确凿,无需举行听证。 6月8日县税务局对该公司做出了补缴增值税155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四倍62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时送达该公司,限期6月20日前缴纳。 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于6月10日某市税务对申请复议。6月14日,市税务局以该公司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对该公司下达《驳回复议申请裁定书》。公司对此表示不服,于6月19日向该市税务局后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6月20日,该公司缴纳了全部税款,6月21日该公司到县税务局申领发票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