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以货币出资10万元,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以货币出资4万元;(2)、钱、、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商议后,即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入伙,出资4万元。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钱、、和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