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2岁,县城临时工。某于1994年2月8日与镇上一女青年谈恋爱。因性格暴躁,提出断绝恋爱关系,不同意并继续纠缠。一天中午,到说要再和好好谈谈,并表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仍不同意。想“生米做成熟饭”,于是乘无别人在家之机强行将奸污,后逃走。此后常一人呆坐流泪,诊断,因精神受到剌激患了反映性精神病。后告发,被逮捕归案。法院开庭审判前,被告人委托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庭审中,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被告人认罪服法。当律师指责被告人强奸的行为时,被告人提出反驳,认为不是强奸而是搞对象。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