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 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15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15年2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15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15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15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