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甲、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其房屋租给乙使用,租期为3年,租金每年4万元。3年之后,乙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之中,而甲也没有表示反对。2013年8月,许可,乙与丙达成口头协议,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6万元。丙与妻子搬进了房屋。2014年2月,雷雨交加,房屋的一面墙壁被大水冲垮。甲、乙、丙均不愿自己拿钱修理房屋,争吵不休。最终,丙只得自己雇人将房屋修好,丙为此支付了2 000元。经过此事,甲感到十分伤心,、丙表示将房屋卖出去,乙与甲表示随甲的便。2014年10月,甲与丁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了丁,同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与丙的租赁期限如何确定?为什么?(2)甲、乙、丙是否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为什么?(3)丙应当还是乙支付租金?为什么?(4)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5)甲将房屋卖给丁,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6)丁是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要求丙搬出房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