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存货)、10%(不动产)。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资产置换,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 1厂房:账面价值为1 200(成本1 500、累计折旧300);公允价值为1 000,销项税额为100; 2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500(成本为400、公允价值变动100,此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100);公允价值为600,销项税额为60; 3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200(成本300,已存货跌价准备100);公允价值为400,销项税额为64; 不含税公允价值合计2 000;含税公允价值合计2 224。 (2)乙公司换出: 1办公楼:账面价值为500(成本为2 000,累计折旧1 500);公允价值1 000,销项税额为100; 2原材料:账面价值为150(成本为190、已存货跌价准备为40);公允价值200、销项税额32; 3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480;公允价值750; 不含税公允价值合计1 950、 含税公允价值2 082。 (3)甲公司收到不含税补价50或甲公司收到补价银行存款142(含税补价)。 假定上述资产交换前后用途不变。 计算下列项目:(1)甲公司资产置换确认的营业利润( ),(2)甲公司换入资产总成本(),(3)甲公司换入办公楼入账成本(),(4)甲公司换入原材料入账成本(),(5)甲公司换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6)乙公司资产置换确认的营业利润( ),(7)乙公司换入资产总成本(),(8)乙公司换入厂房入账成本(),(9)乙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入账成本(),(10)甲公司换入库存商品入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