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建设工程承包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聘请为项目经理,并与签 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小区 7 幢、 8 幢楼及物业用房转 包给,由自行组建施工队施工,建筑公司按工程款的 5% 收取管理费, 在施工过程中,与建筑材料商签订了钢筋供货与加工协议,但在依 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并未按约付款。 2007 年 10 月 12 日,为出具 欠条一张,内容为“今由小区 7 幢、 8 幢及物业用房欠到钢筋材料及加工款 计 84 万元,欠款人”。 2008 年 1 月 12 日,与建筑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 并领取了全部工程款,但仍未向偿付欠款,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诉 称作为 7 幢、 8 幢及物业用房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某建筑公司的内部员工, 其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该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问题:1案例中有哪些当事人?其关系如 2表见代理的含义是什么?建筑公司与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关系?为什么? 3本案中,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4你认为建筑材料供应商应当找谁来主张权利,要回材料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