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6岁,某中学体育教师,业余爱好。2005年8月6日,在长江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15年期定期寿险,并将自己的爱好告知公司,保额为30万元,缴费期限5年,年缴保费800元指定妻子儿子为受益人。2006年8月25日,在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中,不幸坠落,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28日死亡。之后,向长江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与已于2006年7月3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保单受益人未作变更,且未缴纳2006年8月6日到期的续期保费。选择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是因为该险种具有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