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一万吨钢材,分两批交付,分别在7月、8月发货。6月份市场上钢材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丙公司急需钢材,遂找到甲公司.要求以高价买下甲库存的五千吨钢材,并约定即时付款。甲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7月初发货完毕。7月,乙公司催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声称因货源紧张,无法按时交货,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甲公司已经将钢材转卖给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丙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这批钢材? (2)乙公司能否依据其和甲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五千吨钢材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