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甲公司销售业务情况如下: (1)6月1日,收到A公司来函,要求对其2019年5月15日所购商品在不含税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甲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已开具发票但尚未收到货款)。经核查,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A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 A公司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6月6日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于6月6日支付全部价款;甲公司应于6月6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6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并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于当天发出货物。该批商品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 (3)当月以市场价值1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的自产货物对外投资,该批货物生产成本为116万元。 (4)6月份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个人,收取含税价款56.5万元,货款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万元。 (5)6月16日从D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委托运输公司将其运往本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运费1万元,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其他资料:当月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0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甲公司6月份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