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当天,A公司将其价值800万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担任此笔债务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先后顺序。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法办理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在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厂房。2011年2月,A公司为开发另一项目银行贷款,双方约定:乙银行向A公司提供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一栋价值900万元的办公楼和两辆价值合计200万元的轿车M、N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1年2月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发现,用于抵押的办公楼的一层已经于2011年10月出租给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轿车M已于2011年12月卖给了D公司;抵押轿车N因A公司董事长驾驶外出时,被卡车撞击损毁,A公司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60万元保险金。问题: (1)若B公司按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期间为多长?说明理由。 (2)A公司在已设抵押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说明理由。 (3)若A公司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甲银行可否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