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使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问题: (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 (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 (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 (4)如果违反了股东应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