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4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5日,采用赊销方式向甲企业销售产品30件,价款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采用总价法核算。(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2)9日,乙企业因质量问题退回上月购买的产品5件,价款12500元,增值税2125元,企业签发支票一张支付退货款。该退回商品的成本为11000元。 (3)12日,收到甲企业5日购货款。 (4)企业销售产品每件220元,若客户购买达到100件及以上的,可得到20元/件的商业折扣。某客户2002年8月13日购买该产品200件,按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于8月26日收到该笔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5)销售商品一批,售价80000元,增值税为13600元。货到后购货方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要求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企业同意购货方的要求,并已获得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且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