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于1998年结婚。2005年的父亲在老家去世,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将变卖房屋的2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主张租房,而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通知他们。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没有通知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坚决反对,认为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并委托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提出离婚。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 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