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泸州遗赠案 与于 1963 年 5 月登记结婚。 1996 年,与比他 30 岁的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01 年初,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与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依法应属于自己的 6 万元财产赠与。 2001 年 4 月 22 日,因病去世,偕同律师依遗嘱向主张分得 6 万元遗产,被拒绝。当日下午,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7 条的规定,于 2001 年 10 月 11 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 2001 年 11 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 : 《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制定)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继承法》(全国人大制定)第 16 条第 3 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问题 : 请运用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冲突、法的要素有关知识原理,评析法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