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珠宝饰品制造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经销和加工生产业务。2018年 6月份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大型商场(金银首饰经营单位)销售黄金项链100枚,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18 000元。 (2) 采取“ 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自产纯金项链200条新项链,对外含税销售价格5 000元/条,旧项链作价3000元/条,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含税)400 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自产高档手表20块,此表对外零售售价每块13 500元,旧表作价3 550元。 (3)将本月自产的A型纯金项链10枚赠送业务关系户,该型号纯金项链没有同类售价,账面成本价格2 100 元/枚;销售自产包金项链5条,合计含税零售价50 000元;销售自产镀金项链5条,向消费者个人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 000元。 上述业务均分开核算,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公司6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