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存货相关的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经了解,注册会计师预期甲公司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无效,拟不信赖该内部控制,因此选择将存货用作实质性程序。 (2)甲公司2016年12月23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由于乙公司仓库在修建尚无处安放该批货物,遂与甲公司商议晚发货,甲公司同意,并将该批货物纳入盘点范围。 (3)盘点当日,安排在某处盘点的员工临时请假,为了确保程序的顺利开展,在取得管理层同意的情况下由审计人员亲自盘点存货并记录盘点结果,同时将这一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4)甲公司的存货存放在不同地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有地点的存货进行。 (5)如果盘点记录与存货实物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要求甲公司管理层更正盘点记录。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