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每年均按净利润的10%盈余公积。 (1)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栋自用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开始日为12月31日,租期3年,年租金240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该办公楼原值3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折旧,至出租时已累计使用10年,累计折旧600万元,未减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折旧方法、净残值等与转换前一致。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净残值相同。 (2)2011年,由于道路修整,该出租办公楼出现减值迹象,当年末甲公司预计此办公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150万元。 (3)2012年1月1日,甲公司经调查得到,此办公楼所在地的房产交易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办公楼满足了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房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当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7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100万元。 (4)2014年1月1日甲公司收回租赁期满的办公楼,同日以3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公司,取得价款并存人银行。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日并说明理由,并做出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分录。 (2)根据资料(2),确定该办公楼2011年末的可收回金额,并说明此办公楼是否应该确认减值,如果需要确认,计算减值金额并编制相关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11年收取租金、确认租金收入以及结转成本相关分录;计算甲公司因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对2011年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4)根据资料(3),编制2012年甲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变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分录。 (5)根据资料(4),编制甲公司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