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986年7月18日,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用“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C到月湖公安分局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C以‘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C办理更名手续。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