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2009年2月发生以下部分经济业务:(1)购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2)销售产品价款50000元,向客户予收取的增值税额8500元,共计58500元,收到款项送存银行。(3)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以原材料对B单位投资,该批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600000元,公允价值为630000元,计税价格与公允价值相同,增值税率为17%。(5)将自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元,计税价格为15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6)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0元,增值税额为15300元,款项已经以银行存款支付。(7)购入甲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元,增值税额6800元,共计46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工程领用甲材料一批,账面价值15000元。(9)本月份支付增值税进项额136000元,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53000元,本月份交纳增值税额15000元。要求:根据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