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暖宝是 倍长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倍长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 唐山达益陶瓷有限公司进行购销建材装修材料活动。 2017 年 5 月,宝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倍长商贸公司开除。但是,倍长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宝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宝遂凭此介绍信以倍长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唐山达益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 30 万元的建材装修材料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唐山达益陶瓷有限公司在与签订合同时,并不知被开除。唐山达益陶瓷有限公司向宝交货一个月后,宝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唐山达益陶瓷有限公司于是要求倍长商贸公司支付 30 万元货款,倍长商贸公司以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请问: 1 、宝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2 、倍长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