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3月将其开发的老项目商品房全部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建此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计8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与该商品房开发项目有销售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6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7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能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并且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