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与被告(男)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的父、母()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1984年4月,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的父母坚决反对。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的病情告知了。坚持认为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家祖传财产。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