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8 月 3 日,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农业银行签订锅炉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 30 万元, 与张某同一单位的,在得知张某已签订了锅炉购销合同后,当晚便找到了张某,提出平 分合同利润的要求,遭到张某的拒绝。之后,多次找到威胁说要向农行透露合同标的出厂价,从而“戳烂合同”。2002 年 9 月 1 日,张某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在不得已情况下违心地与签订了一份同意给付一万元的协议书。张某与农行锅炉购销合同全部履行,向张某索要一万元未果后,于 2003 年 10 月 1 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张某与签订的协议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的合同? (2)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3) 本案中起诉后张某是否可撤销该合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