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07年3月6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合同规定,如果乙公司没有将商品售出,可将商品退回甲公司,商品成本800万元,协议价为不含增值税额1000万元,商品已发出。2007年6月8日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同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20%,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07年6月28日收到货款。 要求:(1) 编制甲公司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2) 编制乙公司受托代销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