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敏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外币业务采用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2013年4月30日有关外币账户余额如下: 5月发生的外币业务如下:(1)5月1日,从美国供应商手中购入一批原材料A,合同价款500万美元,款项尚未支付,支付进口关税25万元人民币、进口增值税526.15万元人民币,另外支付国内运费5万元人民币,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14元人民币。 (2)5月7日,收到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款120万美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1元人民币。 (3)5月13日,为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将30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当日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6.12元人民币,卖出价为1美元=6.14元人民币,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13元人民币。 (4)5月17日,向美国客户销售一批产品,价款总额200万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12元人民币,款项尚未收到(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的影响)。 (5)5月21日,以人民币偿还5月1日购入原材料产生的应付账款,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11元人民币,银行卖出价为1美元=6.12元人民币。 (6)5月31日,长期借款利息10万美元;收回上月应收账款300万美元,存入银行存款美元账户;以美元偿还上月应付账款100万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11元人民币。 (7)其他资料: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1)编制上述各项业务交易发生日的会计分录。 (2)计算宏敏公司各外币账户因期末汇率调整产生的汇兑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