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企业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发现下列情况: (1)应税所得额中包括了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15万元; (2)“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3万元.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元,对本企业A职工直接捐赠10万元; (3)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全年计入各种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106万元,并按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2.12万元.职工福利费14.8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9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但并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已据实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4)该企业申报的全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30万元,本年该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为3000万元;同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该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共为25000平方米,其中5000平方米为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区,企业内学校和医院共占地1000平方米,另该企业出租土地一块计2000平方米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将1000平方米的土地借给部队作训练场地,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为5元/平方米;列支房产税30万元,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3000万元,另有一座职工医院和一个托儿所,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还有一个用于出租的仓库,取得本年的租金为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以房产减除20%后的余额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5)本企业应付B企业货款账面余额为40万元(含税)。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支付货款。2005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本企业以一台4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的设备抵债,经评估,该设备净值为38万元,本企业支付评估费 5000元,对于该抵债业务,本企业账目中并未做出反映。 要求: (1)计算在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2)计算在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计数; (3)计算第五项抵债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4)计算2005年该乡镇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