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飘香合作社与信达食品公司洽谈枸杞买卖,双方到飘香合作社的枸杞园观看了后,达成了枸杞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信达食品公司向飘香合作社订购出口质量枸杞4 000公斤,单价为50元;信达食品公司提供纸箱、封口纸,飘香合作社负责选果、晾晒、包装、装车并办理特产税、准运证;信达食品公司应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还具体约定了果品的规格、质量、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信达食品公司向飘香合作社支付定金2万元,飘香合作社随后到外地与其他果农联系购买枸杞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信达食品公司要求飘香合作社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选果、晾晒、包装,但飘香合作社要求信达食品公司提供纸箱与封口纸并和他一起到外地果农处提货,双方产生争议。同年7月,信达食品公司雇请人员、车辆到飘香合作社仓库中自行选果,运走枸杞3 000公斤,但未付款。后信达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被告飘香合作社则答辩称,原告不提供纸箱、封口纸,并拒绝与他一起到外地提货,被告因此并不违约。 问:本案的标的是否可以由飘香合作社提供外地货源?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