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公司交付20台电视机,乙公司交付支付10万元。7月2日,甲公司便要求乙公司支付10万元,但乙公司以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为由,拒绝支付10万元,除非甲公司交付20台电视机。甲公司急于周转资金,便于7月6日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7月7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形,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其不接受甲公司与丙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因此不会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丙公司在知道乙公司的态度后,感觉合同的履行势必障碍重重,便放下此事,直到2006年6月2日,丙公司才想起此事。经过询问,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对乙公司履行了债务,交付了20台电视机。但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很可能仍不会向自己支付10万元,公司便于2006年7月2日与丁公司签订了合同,将债权转让给了丁公司,并于当日将此情形通知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