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是对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洋中群岛制度的创新。然而,作为"一揽子妥协"产物的《公约》并没有对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有数个大陆国家在《公约》体系之外为它们的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实践同《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产生矛盾。这些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一旦形成习惯国际法,还可能对《公约》的体系造成破坏。相比之下,如果大陆国家以《公约》的群岛国制度为基础比照适用群岛国制度的各项规则,不仅可以实现大陆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海洋权利之间的平衡,解决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同《公约》的矛盾,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因此,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公约》的群岛国制度相比目前某些大陆国家为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的实践更具优势和可操作性。 试回答我国南沙群岛基线应如何划定?主要的国际法依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