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15 年12 月4 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 15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 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15 年12 月税款1200 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 月5 日向B 下达了限12 月31 日缴纳12 月份税款1200 元的通知。12月 27 日,该税务所发现B 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 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 价值约 1200 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15 年12 月31 日11时,B 到税务所缴纳了12 月份应纳税敦1200 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16年1 月2 日15 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 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 元。B 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受。而后B 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业户B应否给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