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粮油公司向日本出口大豆1000公吨,合同上的包装条款为每100公斤装一个新麻袋。到交货时发现新麻袋只够装900公吨,为防止延迟交货,临时决定剩下的100公吨大豆采用塑料纤维袋包装。货到目的港后,日方以包装不符合同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问:中方是否应赔偿?为什么?怎么处理为妥? 案例 2: 2002 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 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方外贸公司的有什么失误?如何避免? 案例3 :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 , 每箱 30 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 , 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 24 听的,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 , 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 24 听或 30 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判决?依据何在? 案例4: 我国某外贸公司2018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