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油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原油开采、提炼生产业务,在开采原油过程中,开采天然气,2010年7、8月发生下列业务: 7月份: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油2400吨,不含税销售额132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80%,其余货款于8月15日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7月支付货款80000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稠油2000吨,不含税销售额1200000元,当月预收20%的款项,不含税金额为240000元,合同规定8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天然气2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6000000元。 (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480000元,支付运费24000元、装卸费1800元、建设基金1600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本月领用其中的15%用于基建工程项目。 8月份: (1)8月5日向甲企业发出稠油2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960000元;8月份销售原油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 (2)8月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88400元,支付购货运费50000元,并取得运费发票。月初购入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400元。 (3)以自己开采的原油110吨换取职工劳保用品,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款605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的高凝油850吨投资乙企业,双方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510000元。 已知: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0年7月该煤矿资源税。 (2)2010年7月该煤矿增值税。 (3)2010年8月该煤矿资源税。 (4)2010年8月该煤矿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