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甲区工业公司与乙区贸易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区贸易公司区工业公司供应水泥600吨,每吨120元。同年3月,贸易公司业务员持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水泥厂洽谈,双方白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6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此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权债务关系,戊区化工厂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工业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别送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2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要货款时,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各持理由拒绝支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所给案情。请分析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