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政府与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投资3亿元,在甲国某市进行环保节能材料制造项目,协议中约定公司的经营期为30年,由于投资大,回报慢,公司每月给甲国提供100吨的环保材料。在该项目建成运营8年后,甲国政府以该公司违约,每月不能给甲国提供100吨的环保材料为由,将该项目收归国有;而公司则认为月供不足不是因为其经营不力,而是甲国原材料储备有限所致。公司遂以甲国政府违约为由,在法院对甲国政府提起了诉讼。在法院立案审理期间,甲国政府未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未派代表出庭应诉或声明立场,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甲国政府的缺席判决。如果本案中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和实践,你认为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