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产品,提供2011年3月的会计资料如下: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5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按合同规定本月应收总价款的50%。但由于对方企业资金紧张,企业尚未收到货款。 (2)销售A产品10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800元,单独记账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退回期限三个月。 (3)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产品100件,旧货物折价200元。 (4)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0元,税款为34000元。材料未验收入库。 (5)为购进上述原材料发生运杂费支出2000元,取得的运杂费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1600元,装卸费200元,保险费200元。款项已支付。 (6)对上述购进的原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部分原材料被盗,被盗部分价值3000元(已含增值税),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该企业当月应税销售额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