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等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摹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 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如果是发起设立,还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 (4)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公开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 (5)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 (6)为了保证股份公司设立成功,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7)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8)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和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