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工程被列入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决定对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本市的A、B、C、D、E五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外省的F和G两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针对本市和外省企业分别编制了两个标底,用于对本市和外省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招标人于2014年6月1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A、B、C、D、E五家施工单位及F和G两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规定6月15日~6月16日发放招标文件,6月25日上午9投标截止时间。上述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期购买招标文件。6月21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质疑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6月25日上述投标单位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A提前一天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对投标报价进行了修改,将投标总价降低30万元,并说明以此报价为准。6月26日上午9开标,由市建委标办领导主持开标工作,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标办领导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委员会认为A单位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宣布为废标。招标人根据委员会推荐,于2014年8月1日向C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C单位于2014年8月5日收到。经双方协商,报价再降50万元后,双方于2014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① 指出上述招投标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