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人民商场与广东美丽袜厂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美丽袜厂向人民商场供应丝袜4,总价款为人民币8万元,2018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反合同规定,应支付违约金。 2018年5月15日,美丽袜厂送来4丝袜。人民商场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该批货物。经过美丽袜厂再三协商,人民商场同意接收4丝袜。次日,人民商场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1,其余入库存放。 6月底美丽袜厂来电话催问货款,人民商场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1,其余尚存在仓库中。同年11月20日,美丽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人民商场认为:此批货物属暂为保管,除已代售的1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美丽袜厂自行取回。但美丽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请问:(1)人民商场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根据? (2)美丽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3)美丽袜厂要求人民商场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4)人民商场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